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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爆料《个人理财类图书出版》可炒作,全渠道宣传上架

2020/1/31 20:57:59发布135次查看

个人理财类图书出版
专业图书出版,专著、个人文集、教材、诗集、绘本、企业出书等各类题材书籍正式出版。常年合作各百佳出版社,重点高校出版社,提供极具性价比的出版服务。
中国的诗词可以说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唐诗宋词的美尽收于字词行间,中央电视台“诗词大会”的热播,让中国的传统文化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读者活跃,必有创作者愿意把诗词进行更加合理的编写。出版行业配合文化产业的发展,将更多优秀的诗集、文集奉献给读者。传统的文化的积淀必会使我国人民更具情怀,更有自信。“中国梦”不仅是经济的崛起,更是文化的崛起,出版行业在这次崛起中将担负重任,奋力向前。
出版社通过了稿件的题目申报后,就可以开展图书的编排和校对工作了。包括图书封面的设计,文字的编排,校对,最后由作者自己拟定最后的稿件版本,即最终清样。
供求失衡,供给远大于需求。改革开放后,随着出版社数量的增加、出版生产能力的提高,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版物供不应求的局面得以改观,出版物市场开始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图书库存逐渐增多。特别在进入21世纪后,整个行业每年的库存量达到当年总生产量的60%以上,尤其到2005年,图书的库存量达到42.48亿册,价值482.92亿元,在数量和金额上分别占生产总量的65.70%和76.38%,在金额上与该年度图书的纯销售量(直接销售到读者手中的出版物总价值)493.33亿元几乎持平。到2008年库存量进一步上升。图书库存量的过快增长使每年生产的大批图书积压在库房里,不能顺利地通过市场实现消费,集中反映出了我国出版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况。企业制度原则。由于中国出版组织的企业化改革不彻底,出版组织的性质、形态、功能结构等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使得出版组织的商业运行模式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中国出版业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发展。另外,出版全球化发展可能对中国图书市场形成压力,同时,市场竞争的失利意味着出版组织的政治社会功能可能被弱化。所以,中国出版组织面临着更加迫切的制度创新任务,只有坚持走制度创新之路,中国出版业才能既维护执政党领导地位又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活力。在图书媒介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个人化---非个人化(群体的)---个人化----个性化”的发展趋势,书籍在古代世界,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资源的有限,是一种稀缺的、珍贵的物品,书籍作为媒介,即是知识的载体,有是个人财富的一部分,这种情境下的图书的个人化,是与知识垄断和媒介传播阻滞相互矛盾的存在着的。新媒体竞争已经进入新纪元,而我们步履蹒跚的刚刚跨过门槛,推门而入所见的现实,除了眼花缭乱的新技术以外,就是不断涌现的并购与资本竞合,随着3g在国内启动,数字出版产业新技术的导入和与原有业务的结合跃升为在新的平台上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并促进产业机制发生变化。这无疑给出版商带来更大的挑战。数字出版是一个横跨出版和互联网等领域的交叉行业,要逐步培养建立起一支复合人才队伍,既要有纯技术专业人才支持,也要有懂数字出版运营规律的专业编辑人才,同时数字出版的营销环境和传统出版完全不同,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营销模式和人才,也很难形成竞争力。
书号、刊号、版号的使用规范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分工: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专业方向安排选题,生产相应专业方面的出版物。
重大选题: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而知出版。
需备案的选题范围:(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需备案的重大选题范围,新闻出版总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特殊选题专项报批:某些选题除列入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外,还须向出版行政部门单独报批,获准后才能出版。一般向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版图书,难以把握的选题或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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