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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保证期间怎么计算?

2020/5/3 11:06:04发布196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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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保证期间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担1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1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1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1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1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1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1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1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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